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学校依照《关于开展省直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14]29号)精神,为在职教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教职工自2014年10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职教职工发生工伤,请第一时间在工伤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并于12小时之内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申请工伤报送事宜。
兰州城市学院人事处
2014年11月10日
《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的排除事项: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的主体及时限:首先是用人单位,时限30 天(可以延长不得超过90 天);其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时限1 年。
(二)提出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手印。
四、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有关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关代码证、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
(二)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单位以红头文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手印)。
(三)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四)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后出具公示证明加盖工会印章(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五、注意事项
(一)24小时快报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上报事故快报,加之超过时限30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载明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二)上报工伤认定资料
1、要上报事故现场的照片,必须附事故现场示意图;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必须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3、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必须是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不是听说。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受伤害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及时上报事故快报和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后,对已发生的费用由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