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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与社保科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7-06-12  点击:  来源:

一、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的办理

(一)参保人员患下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5、糖尿病伴并发症

6、肺源性心脏病

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8、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支气管哮喘

13、重症帕金森氏病

1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16、癫痫

17、精神分裂症

1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二)特殊疾病的申报和办理

参保职工患有以上特殊疾病均可申请办理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本人3个月内申请的特殊疾病的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证原件、门诊治疗方案等。

以上材料经人事处社保科审核后报送省社保局审批。

二、退休异地安置的办理

(一)、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兰州市(区)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均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异地安置。

(二)、由本人填写《甘肃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提供当地暂住证或户口证明(复印件)

(四)、以上材料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送省社保局审核办理。

(五)、省社保局审核批准后,退休人员方可在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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